(2016)皖11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诸立峰与滁州市春晖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立峰,滁州市春晖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诸立峰,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滁州市春晖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瑞兴化工南侧支路以南、经三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4308173-7。法定代表人:戴志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诸立峰与滁州市春晖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滁执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春晖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春晖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春晖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存款2919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