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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710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旭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7101刑初31号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赵旭明,曾用名赵四清,男,1965年3月6日出生。2001年3月30日因盗窃被河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一个月;200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5日因盗窃被郑州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10日;2012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五十元,2012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后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旭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伟、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旭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22时30分许,上海至银川的K361次列车停靠郑州火车站第五站台开行之前,被告人赵旭明窜至该列车四号车厢内,趁旅客马某甲不备,将其上衣内侧左口袋内的10000元人民币盗走。破案后,赃款未追回。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应当对赵旭明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旭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旭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22时30分许,上海至银川的K361次列车停靠郑州火车站第五站台,在列车开行之前,被告人赵旭明窜至该列车四号车厢内,趁旅客马某甲不备,将其上衣内侧左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盗走。破案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2016年1月5日9时许,K361次列车旅客马某甲到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报称:2016年1月4日22时30分许,在郑州火车站K361次列车4号车厢内,其放在上衣内侧口袋内的一万元现金被盗。郑州站派出所对本案立案侦查。2、郑州站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郑州站派出所接失主马某甲报案,失主称嫌疑人实施盗窃后由五站台行包通道逃跑,该所侦查员调取了案发后郑州站五站台行包地道的监控录像,发现当日22时34分许,一长期在郑州站实施盗窃的嫌疑人赵旭明从五站台行包地道跑下来,经失主辨认该赵旭明即实施盗窃的嫌疑人。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2016年1月5日,郑州站派出所K361次列车马某甲报案后,经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赵旭明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1月8日9时许,郑州站派出所民警在赵旭明住所将其抓获。4、被害人马某甲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4日22时30分许,我和妻子、儿子马某乙以及儿子女朋友邓某一行四人来郑州火车站准备坐K361次列车到固原去,其正往行李架上放行李时,被告人赵旭明贴着其身体挤了一下,其感觉自己上衣内侧左口袋被他碰了一下,紧接着儿子的女朋友邓某问其丢钱没有,其往口袋里一摸,发现兜里装的一万元钱不见了,就赶紧追赵旭明。赵旭明从3号车厢跑下车去,往站台头的地道里跑了。5、证人邓某(被害人马某甲儿子的女朋友)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4日22时30分许,其和男朋友马某乙及男朋友的父母来到郑州火车站准备坐K361次列车到固原去。男朋友的父亲马某甲正往行李架上放行李时,被告人赵旭明从车厢里的过道走过来,往马某甲上衣内侧口袋掏了一下,然后往咯吱窝里夹一叠钱,其就赶紧问马某甲丢钱没有,马某甲往口袋里一摸,发现兜里装的一万元钱不见了,就赶紧追。赵旭明从3号车厢跑下车去,往站台头的地道里跑了。6、证人马某乙、孔某证言,证实马某甲所携带现金的来源情况。7、证人杨某(K361次列车3号车厢列车员)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4日22时20分许,K361次列车到达郑州站第五站台停靠,其在3号车厢门口立岗,旅客正在上下车的时候,被告人赵旭明从4号车厢方向跑过来,从3号车厢门口挤着下车了,然后顺着站台从行包通道跑了。这时从4号车厢跑过来一对青年男女说有小偷偷钱跑了,就往赵旭明逃跑的方向追过去。8、证人付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4日22时30分左右,其在郑州车站五站台遇到被告人赵旭明,其上到上海到银川的K361次列车3号车厢,看到一男一女两个人,大概二十五六岁,应该是钱被偷了,他俩从4号车急急忙忙跑到3号车,好像在追人,一直追到站台上。9、郑州站派出所情况说明、搜查情况说明、监控情况说明、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案发前后郑州站5站台行包地道附近的监控录像,并经有关人员辨认,辨认出2016年1月4日22时34分从5站台跑下北行包地道的人,即被告人赵旭明。另外调取了被害人马某甲在交通银行西大街支行存款时的监控录像,证实马某甲存款的情况。10、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16年1月4日22时34分,被告人赵旭明从郑州火车站5站台跑下北行包地道,后跑到6站台的经过。11、被害人马某甲、证人邓某等人车票复印件,证实马某甲等一行四人持K361次列车车票,于2016年1月4日22时30分许乘车的情况。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旭明的自然状况。另查明,被告人赵旭明因盗窃,2001年3月30日被河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02年12月19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11年5月5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28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五十元,2012年6月22日刑满释放。该事实有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2)郑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详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旭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旭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旭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赵旭明提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我国刑法规定,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赵旭明扒窃旅客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院在量刑时,还考虑到赵旭明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当庭尚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旭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旭明退赔被害人马荣魁经济损失一万元;三、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东方代理审判员  李华明人民陪审员  赵尊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靖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