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鹏申请马兴华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马兴华,徐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488号申请人高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马兴华,所在地郑州管城区。被执行人徐瑛,所在地郑州管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鹏与被执行人马兴华、徐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34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兴华、徐瑛在银行的存款264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