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淄博诺捷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与王义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诺捷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王义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特36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淄博诺捷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四角方村。法定代表人:刘亚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井泉,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述波,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义杰。申请人淄博诺捷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55-1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淄博诺捷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被申请人王义杰系主动离职,并非申请人辞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仲裁在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直接裁决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55-1号裁决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认定事实错误,对事实问题的异议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且申请人未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证据证明系被申请人主动离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淄博诺捷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诺捷陶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燕萍审 判 员 李居滨代理审判员 冯慧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富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