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3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华与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3483号原告刘华,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建军,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5号弘棉商务大厦408室。法定代表人马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翌,女,联系地址同单位。委托代理人张熠,男,联系地址同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与被告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代理审判员 马维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