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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林型水、林型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型水,林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林型水被执行人林型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014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型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型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型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林型斌(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90×××20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和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作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