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学斌与梁宝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斌,梁宝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斌,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梁宝初,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梁宝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协助原告王学斌将位于宁安市二十五委产权证号为宁房权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王学斌名下。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王学斌负担。逾期被告梁宝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学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学斌要求被执行人梁宝初协助申请执行人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人王学斌名下。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人王学斌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乔巨国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