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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2526号原告李某,自由职业。被告宫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2015年6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2108号判决,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民二终字第01310号判决,维持原判。三、原告诉称,双方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智商低下。被告任何事情都处理不了,生活完全依赖其父亲。原告在被告家中生活三个月,忍受不了被告家人对原告人身自由的限制,于2011年8月离家到深圳打工至今。自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仍未修复感情,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四、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有独立的思维,不是所有事情都听父亲的,被告家人也没有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自原告2011年8月出去工作后没有回来,但被告一直在找原告。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希望和原告缓和关系,但原告不给机会。五、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2000元。被告称,如果离婚,原告应返还彩礼,因为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且因为原、被告结婚使被告对外承担巨大债务导致生活困难。被告提交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宫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宫家庄村委会)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一份。原告称没有收到彩礼钱,且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3个多月,有夫妻生活。六、被告申请证人田某、史某出庭作证。证人田某出庭作证称并没有亲眼见到给付彩礼的情况,只是事后听被告的父亲说过。证人史某称被告父亲借其5万元用于被告结婚,因家庭困难至今未还。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婚姻自由系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不善经营,不积极化解矛盾,致使感情裂痕愈来愈深难以弥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希望双方能够和好。现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应当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1年8月分居至今,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应当返还被告彩礼。被告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且因为双方结婚使被告对外承担巨大债务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原告返还22000元彩礼。首先,双方均认可在一起生活了3个月,争议在于双方有没有夫妻性生活。被告主张没有夫妻性生活,但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证人田某只是听说被告家给了原告22000元彩礼,并未亲身见证,且证人田某系被告的干娘,双方具有利害关系,故田某的证言不能作为证实给付彩礼的证据。证人史某的证言,只能证实被告父亲在被告结婚时对外借款5万元。两位证人的证言均无法证实被告因给付彩礼导致被告生活困难的事实。再次、宫家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超出了其职权范围,缺乏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综上,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宫某离婚;二、驳回被告宫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国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