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春林因与被告王兵、周立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林,王兵,周立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21民初546号原告:郭春林,男被告:王兵,男被告:周立侠,女原告郭春林因与被告王兵、周立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兵、周立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春林诉称:2013年4月27日二被告向台安县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6415.58元,我为其提供担保,2014年10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所以银行起诉二被告和我,我为二被告垫付了22190元,但二被告不偿还我,因此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我为其垫付的欠款221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兵、周立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被告王兵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借款35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逾期后被告未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起诉至本院,本院判决二被告还款,并由原告夫妻、董维刚夫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5年12月14日本院执行局从原告夫妻的银行帐户中扣划22190元追缴��银行,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追缴凭证、(2015)鞍台民新初字第30号判决书,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被告未按判决履行法定义务,而原告垫付偿还了22190元的借款,因此二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的垫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拒不偿还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该垫付款为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对此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兵、周立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春林垫付款22190元。二被告对此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振宝人民陪审员 郭洪生人民陪审员 王继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