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盈与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盈,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张盈,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严保亮,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盈向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委托执行标的为:185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盈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张盈发现被执行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