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郑光立与丁爱霞、牛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光立,丁爱霞,牛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郑光立。被执行人:丁爱霞。被执行人:牛孟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光立与被执行人丁爱霞、牛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爱霞、牛孟利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3200.55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