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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崔某帅与刘某银、白某新、柴某峰、云南乾美滔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帅,刘某银,白某新,柴某峰,云南乾美滔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帅。被执行人:刘某银。被执行人:白某新。被执行人:柴某峰。被执行人:云南乾美滔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崔某帅与被执行人刘某银、白某新、柴某峰、云南乾美滔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官民三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某帅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45000元,执行费2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某银、白某新、柴某峰、云南乾美滔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三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正鑫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谷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