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样子哨信用社与张敏义支付令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样子哨信用社,张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894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样子哨信用社负责人:张俊涛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敏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样子哨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敏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敏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3执89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来审判员 :丁栋国审判员 :高俊德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