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孟帮成与贾俊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帮成,贾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孟帮成,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南和县。被执行人:贾俊波,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南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孟帮成与贾俊波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贾俊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贾俊波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