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晏先胜诉白忠海、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晏先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先胜,白忠海,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晏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晏先胜,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白忠海,男,汉族,驻陕西省扶风县。被执行人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绪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晏先君,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依据(2016)陕03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晏先胜诉白忠海、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晏先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2955元,承担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14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