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向永虎与刘爱军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永虎,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向永虎。被执行人刘爱军。我院受理的向永虎申请执行刘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永虎申请暂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南民一初字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来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