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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向永虎与刘爱军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永虎,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向永虎。被执行人刘爱军。我院受理的向永虎申请执行刘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永虎申请暂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南民一初字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来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