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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6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桓台县荆家镇吴元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县荆家镇吴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61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田绪江,总经理。被执行人:桓台县荆家镇吴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吴强,村主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苏建峰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巩琳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