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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永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2008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系申请人父亲),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安树翠(系申请人祖母),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永某,女,1986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黄某诉被告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内070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永某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450元抚养费至黄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某以双方已自行履行完毕为由撤销本案执行申请,并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某撤销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涛审 判 员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魏景文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