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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巩郑生诉白忠海、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晏先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郑生,白忠海,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晏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巩郑生,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白忠海,男,汉族,驻陕西省扶风县。被执行人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绪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晏先君,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依据(2016)陕03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巩郑生诉白忠海、陕西旭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晏先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1951元,承担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3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356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