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统坤、卜春华、陈虹钢、陈明月、杨长森、绵阳城区捌佰隆网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统坤,卜春华,陈虹钢,陈明月,杨长森,绵阳城区捌佰隆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温州商贸广场一期A3栋S1-7。法定代表人周平宏,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统坤,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1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卜春华,女,汉族,生于1959年6月1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陈虹钢,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2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陈明月,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8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杨长森,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城区捌佰隆网吧,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沿江一巷***号。投资人陈统坤。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统坤、卜春华、陈虹钢、陈明月、杨长森、绵阳城区捌佰隆网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792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统坤、卜春华、陈虹钢、陈明月、杨长森、绵阳城区捌佰隆网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统坤、卜春华、陈虹钢、陈明月、杨长森、绵阳城区捌佰隆网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559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