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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大娜与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娜,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郭大娜,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佩文,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渭劳人仲案字[2014]第0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大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4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大娜申请执行的12488元暂时不能得到受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渭劳人仲案字[2014]第055号裁决书郭大娜申请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郭大娜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北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田剑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春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