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娟与江苏壹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江苏壹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李娟,被执行人江苏壹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西路25号1210-1214室(单位代码:69332411-1)。法定代表人黄洁华。兰小雨与江苏壹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裁决:江苏壹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李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76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账户,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第11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明执行员 邱园科执行员 朱珏轶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