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德学与被告阜蒙县蜘蛛山镇娘及营子村委会、阜蒙县蜘蛛山镇人民政府、阜蒙县蜘蛛山镇娘及营子北沟第三小组社会保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学,阜蒙县蜘蛛山镇娘及营子村委会,阜蒙县蜘蛛山镇人民政府,阜蒙县蜘蛛山镇娘及营子北沟第三小组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21民初887号原告郭德学,男,1956年11月26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许志伟,男,现住辽宁省阜蒙县。被告阜蒙县蜘蛛山镇娘及营子村委会。负责人袁国臣,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阜蒙县蜘蛛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玉华,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马琳,北京绍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蒙县蜘蛛山镇娘及营子北沟第三小组。负责人肖德义,系该小组组长。原告郭德学诉被告阜蒙县蜘蛛山镇娘及营子村委会、阜蒙县蜘蛛山镇人民政府、阜蒙县蜘蛛山镇娘及营子北沟第三小组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德学委托代理人许志伟、被告阜蒙县蜘蛛山镇娘及营子村委会负责人袁国臣、被告阜蒙县蜘蛛山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马琳、被告阜蒙县蜘蛛山镇娘及营子北沟第三小组负责人肖德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0年8月15日,原告在娘及营子第三生产队集体公出运木材途中右眼崩瞎,受伤眼球没有摘除,时常溃烂,现左眼视力受影响,急需行右眼球摘除手术。娘及营子村委会、蜘蛛山镇人民政府将娘及营子北沟第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组织发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右眼球摘除安装假眼手术费15000元并承担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诉称其右眼受伤系工伤,故其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其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主张,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德学对被告阜蒙县蜘蛛山镇娘及营子村委会、阜蒙县蜘蛛山镇人民政府、阜蒙县蜘蛛山镇娘及营子北沟第三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英凯审 判 员 戴智勇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