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5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福祥与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祥,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932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祥。被执行人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惠娟。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5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福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标的额1.2万元,执行费82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遵民初字第5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