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某与谢某、谢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谢某,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3民初335号原告王某,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天恩。被告谢某,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谢某父亲。被告刘某某,女,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谢某母亲。原告王某、王某某诉被告谢某、谢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菲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某某、被告谢某某、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王某某诉称,2013年后半年,经人介绍,王某某与被告谢某建立恋爱关系,当年十一、十二月被告家开始动工拆房,原告王某某至其家开始干活至次年新房建成。期间被告索要彩礼1万元,建房期原告不仅给其购彩钢瓦500元,并支付搭建工钱100元,另其拉物车被扣罚款2000元由原告支付,给被告谢某某施工用资500元,又应被告要求购买了价值3200元的美的空调一台,后经介绍人又送给彩礼款2万元,次年被告房屋建成又上礼2400元。未想原告方尽力出资,倾心出力,被告的房屋建成了,被告一家翻脸悔婚。鉴上情况,双方对婚姻仅只是一种约定,被告既然悔婚,就理当返还原告的所有损失。被告方所收钱财全都用于建房,为此三被告理当承担共同返还义务。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5500元,并返还壁挂空调一台或等值的价款3200元。被告谢某辩称,我与王某某按农村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系男到女家。实际上王某某几年来一直在我家与我同居生活,王某某与我在一起能互敬互爱,可因其父母观念偏执,一直打搅我们的生活,王某某仍然想与我共同生活,但父母之命让其很为难。至于原告所诉彩礼3万元是根本不存在的,金钱往来都是我二人下苦所挣,且为王某某购置乐驰牌小车一辆由王某某驾驶所用。现王某某迫于无奈提起诉讼,我认为我二人案件系同居析产,为使王某某不要遭受太多为难,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驳回对我父母谢某某、刘某某的起诉,再者我认为本案原告列王某某之父王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主体资格不符,虽然我同王某某未领取结婚证,但毕竟在一起生活了几年,若王某某愿意解除同居关系,我不愿让其太为难,恳请法庭依法通知王某某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本案基本事实。被告谢某某、刘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后于2015年农历3月21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通过介绍人原告给付被告谢某彩礼款20000元,被告方无回礼。订婚后原告王某某发现与被告谢某性格差异较大,决定解除婚约。2016年元月份原告王某某外出打工二人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4年7月4日购买美的空调收据一张、证人冯引才、赵喜明的证言;被告提供的闻喜县裴社乡宋家庄村委会证明一份以及原告王某、被告谢某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为缔结婚姻关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0000元,被告也承认收到20000元彩礼款。现原告王某某不愿意再继续交往,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谢某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谢某某、刘某某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请求,其提供的证人均证明彩礼交给被告谢某而非谢某某、刘某某,故应驳回原告王某、王某某对被告谢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所诉美的空调一台,被告庭审时也否认家里有该空调,其提供的证据证明空调系2014年7月王某某购买,不能证明系婚约财产,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称要求其它损失5000元的请求,不属于婚约财产范围,故对原告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王某彩礼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王某某对被告谢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某、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菲菲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