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云士超与陈志国、陈少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士超,陈志国,陈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云士超,男,1964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陈志国,男,1954年生,汉族,住邢台市任县。被执行人陈少辉,男,1978年生,汉族,住邢台市任县。本院在执行云士超与陈志国、陈少辉为欠款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