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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袁某甲、袁某乙等与杨伟东、五常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1,袁某2,陈士侠,杨伟东,五常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262号原告袁某1。原告袁某2。原告袁某1、袁某2法定代理人暨原告田雪,农民。原告陈士侠,农民。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晓普,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东,驾驶员。委托代理人于利,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常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亚臣路金山大街82号。法定代表人贾云清,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六道街30号。原告田雪、袁某1、袁某2、陈士侠诉被告杨伟东、五常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6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雪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晓普,被告杨伟东的委托代理人于利,被告四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云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安财保黑龙江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原告田雪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新民诉保字第00240号民事裁定,轮候查封被告杨伟东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四海公司名下的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四原告系袁某3近亲属。2015年11月24日10时,被告杨伟东驾驶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61KM+100M处,遇沿新沂市仲段线由东向西行驶的袁某3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某3及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许某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杨伟东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袁某3、许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于四海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且在被告华安财保黑龙江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869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09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共计947860元。扣除原告应承担部分,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501430元。被告杨伟东辩称:一、被告对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但是对责任认定有异议。本次事故中,许某某、袁某3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杨伟东仅有一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二、原告主张的车损系单方委托,被告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要求过高,应按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赔付。另精神抚慰金过高。三、因被告车辆系营运车辆,本次事故造成事故车辆停运3个月,且原告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保全,故被告依法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营运损失9万元。被告四海公司辩称: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系被告杨伟东所有,不属被告公司车辆,与被告公司属挂靠关系,四海公司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保黑龙江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10时,被告杨伟东驾驶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61KM+100M处,遇沿新沂市仲段线由东向西行驶的袁某3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某3及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许某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杨伟东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袁某3、许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系被告四海公司,实际车主系被告杨伟东,并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另查明:1、死者许某某的户籍性质为城镇居民,死者袁某3(1987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原告田雪系袁某3配偶,双方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分别为袁某1、袁某乙。原告陈士侠系袁某3母亲,陈士侠共生育两子,分别为袁某4与袁某3。2、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系原告刘某,该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3、被告华安财保黑龙江公司为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承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4、事故发生后,被告杨伟东支付丧葬费3万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卡、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的证明、保险单,被告的驾驶证、行驶证,被告四海公司提交的车辆权属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许某某、袁某3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杨伟东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杨伟东虽对此责任认定持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限未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亦无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纳,并作为评判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依据。根据事故原因力大小、主观过错程度及事故责任认定,本院确定许某某、袁某3承担事故的50%的责任,被告杨伟东承担50%的责任。袁某3死亡后,四原告作为其近亲属,依法有权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杨伟东提出的反诉请求,因许某某与袁某3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反诉案件无法将两人侵权行为分开处理,且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亦应为诉讼主体之一,由于反诉案件与本案案件诉讼主体不一致,无法一并审理,故被告就其反诉中提出的请求,可依法另行主张。关于原告的损失:因同一事故另一死者许某某系城镇居民,袁某3的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支持,故袁某3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计算为686920元(34346元/年×20年)。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法律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结合原告陈士侠、袁某1、袁某2年龄、实际居住地及对其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161037.50元【12883元/年×(12年+1/2年】。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为25000元。综上,根据原告的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袁某3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确定为:死亡赔偿金686920元(34346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1037.50元【12883元/年×(12年+1/2年】,合计872957.50元。因被告华安财保黑龙江分公司为黑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承保了交强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事故另一死者许某某在该交强险限额内主张55000元,本案原告主张剩余份额5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以上损失,首先由被告华安财保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47957.50元中的30000元;下余损失由被告杨伟东赔偿408978.75元【(872957.50元-25000元-30000元)×50%)】。原告超出以上范围外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杨伟东与被告四海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四海公司应当与杨伟东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雪、袁某1、袁某2、陈士侠支付赔偿款55000元(25000元+30000元)。二、被告杨伟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雪、袁某1、袁某2、陈士侠支付赔偿款408978.75元。三、被告五常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杨伟东的赔偿款项408978.75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田雪、袁某1、袁某2、陈士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7元,由原告负担22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2782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杨伟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杨伟东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双人民陪审员  卢太峰人民陪审员  曹桂红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