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5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志军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军,北京宇思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5620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军,男,1988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江枫,北京市邦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宇思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写字楼1402。法定代表人:刘军。本院在执行徐志军与北京宇思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已执行回部分案款,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孟凯锋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