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初1706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6年6月23日,汉族。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90年4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