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初1706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6年6月23日,汉族。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90年4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