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崇飞与西安聚泰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崇飞,西安聚泰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65号申请执行人张崇飞,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聚泰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张崇飞与西安聚泰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崇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调字第(2015)243号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44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