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秦思霞与曹君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思霞,曹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203号申请人秦思霞,女,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君兰,女,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秦思霞申请执行曹君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思霞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君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20000元、诉讼费1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君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审 判 员 朱新昌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