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30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皮发军与李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发军,李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30号申请执行人皮发军。被执行人李小斌。申请执行人皮发军与被执行人李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调确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305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135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小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截止2016年6月17日主动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305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调确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华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