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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春梅与杭州超俊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梅,杭州超俊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36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梅。被执行人杭州超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法定代表人赵伟程,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春梅与被执行人杭州超俊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857260元,并赔偿自2015年4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超俊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后山村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3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