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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莫华平与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华平,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410号原告:莫华平。委托代理人:廖观华,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贲定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莫华平诉被告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华平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华平负担。审判长  莫凤强审判员  贾亚妮审判员  黄莉丽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靖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