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9刑更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谢桃江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桃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985号罪犯谢桃江,男,现年30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08年11月5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德中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谢桃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对该犯的刑事判决,确认罪犯谢桃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5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17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谢桃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桃江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桃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桃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略人民陪审员  周惠琼人民陪审员  杨朝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玉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