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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448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8000元及利息50000元,以及从2016年3月1日起算的至兑现完毕至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3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曹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39800元,剩余部分案件款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某某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10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利息于2016年7月20日前偿,案件受理费3635元、执行费5120元由被执行人曹某某承担。申请人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部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