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春娥与被执行人李子良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娥,李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高春娥。被执行人李子良。申请执行人高春娥与被执行人李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七民初字第20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子良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春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子良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万国港E座20层T1A住房一套,并已评估作价,在准备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时被执行人李子良因故去世,致使拍卖无法进行。现因该案被执行人死亡,待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后再行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七执字第2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