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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猛与吉林省公主岭市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吉林省公主岭市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981号原告:王猛,男,长春市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程刚,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副主任。被告:吉林省公主岭市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新军,系经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与被告吉林省公主岭市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猛与被告吉林省公主岭市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王猛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律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猛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