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杨明英、王善军等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英,王善军,王新春,王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英,193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善军,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王新春,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玻璃厂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王新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杨明英、王善军、王新春、王新芳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杨明英、王善军、王新春、王新芳赔偿款89193.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