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德水与万年凤、徐传厚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水,万年凤,徐传厚,刘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380号原告:徐德水,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万年凤,女,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德文,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传厚,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刘芳,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徐德水、万年凤诉被告徐传厚、刘芳返还占有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德水以及徐德水、万年凤的委托代理人刘德文,被告徐传厚、刘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德水、万年凤诉称:徐传厚是徐德水、万年凤的儿子,刘芳是徐德水、万年凤的儿媳。徐传厚、刘芳结婚时借用徐德水、万年凤的房屋居住。2014年4月18日,徐传厚、刘芳将徐德水、万年凤的84平方米的征地拆迁补偿款69720元领走。徐传厚、刘芳产权调换的房屋共计占地180平方米,是徐德水、万年凤的宅基地。经计算共计11124元亦应由徐传厚、刘芳归还徐德水、万年凤。双方就返还上述款项,多次协商未果,徐德水、万年凤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徐传厚、刘芳返还拆迁补偿款69720元及宅基地补偿款11124元。被告徐传厚辩称:同意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宅基地款。被告刘芳辩称:我与徐传厚结婚时,房子是给我们的,所以拆迁的钱也应该是我们的;我没有拿徐德水、万年凤的拆迁补偿款和宅基地款。故我没有返还的义务。经审理查明:徐德水、万年凤系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老贯徐村村民。徐传厚是徐德水、万年凤的儿子,刘芳是徐德水、万年凤的儿媳。徐德水、万年凤有老房数间,建于1990年前后。2014年,蚌埠市中环线拓宽。2014年4月18日,徐传厚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徐德水、万年凤与徐传厚、刘芳因拆迁款及宅基地补偿问题产生纠纷。2016年2月27日,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老贯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徐传厚夫妇系我村一组村民。中环线拓宽项目拆迁时,该户所拆房屋有84㎡的房屋归徐德水夫妇,即徐传厚夫妇的父母(徐德水的老房建于1990年。2014年4月18日中环线拆迁,房屋补偿款付给徐传厚夫妇,每平方米830元)徐传厚夫妇安置180㎡.扣除宅基地面积180㎡。宅基地归徐德水所有。徐传厚、刘芳在中环线拓宽项目中,共计领取各项补偿款380000元。其中,包含有徐德水、万年凤房屋被拆迁补偿款69720元(被拆迁房屋84㎡,按每平方米830元计算)。此外,基于徐德水、万年凤宅基地,长青乡老贯徐村委会对徐传厚、刘芳夫妇进行了拆迁安置。现徐德水、万年凤夫妇对村委会安置补偿给徐传厚、刘芳房屋并无异议,但是要求徐传厚、刘芳按有关标准对其180㎡宅基地予以补偿。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老贯徐村委会证明、《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徐德水、万年凤因蚌埠市中环线拓宽工程项目,其房屋及宅基地被拆迁、征用,徐德水、万年凤相应权利应依据有关规定得到补偿、安置。徐德水、万年凤与徐传厚、刘芳对村委会已经对相关补偿、安置履行完毕均无异议,双方争执的是何方应领取(84㎡房屋)补偿款及安置房屋。徐德水、万年凤就其诉请提供了补偿协议书及村委会证明;徐传厚对徐德水、万年凤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刘芳对领取(84㎡房屋)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所拆迁房屋系归其夫妇所有,且安置房屋基于其自有的宅基地被征收所得,本院认为,刘芳就其辩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其辩称与其所在村委会证明相悖,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徐传厚、刘芳无正当理由领取了徐德水、万年凤应得的拆迁房屋(84㎡房屋)补偿款6972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徐德水、万年凤180平方米宅基地被征用,而对徐传厚、刘芳进行了房屋安置,徐德水、万年凤明确表示对予以徐传厚、刘芳的房屋安置无异议,仅就其涉及宅基地的相应权利,要求徐传厚、刘芳依据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本院认为,徐德水、万年凤自愿其安置房屋由其同为村民的儿子、儿媳居住使用,对涉及原宅基地财产性权利作出处分,徐传厚、刘芳对安置房屋也表示接受,徐传厚、刘芳应给予徐德水、万年凤相应补偿。徐德水、万年凤主张宅基地的补偿按180平方米(0.27亩),每亩41200元计算,共计11124元,不违反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传厚、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徐德水、万年凤房屋拆迁补偿款69720元及宅基地补偿款111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被告徐传厚、刘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