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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鑫与被执行人侯振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鑫,侯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XX鑫,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吉兴乡。被执行人侯振海,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吉兴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鑫与被执行人侯振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倭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即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勃倭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