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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许新光与牛京鸣、曹单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光,牛京鸣,曹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许新光,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牛京鸣,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曹单华,女,,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新光与被告牛京鸣、曹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新光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京鸣、曹单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敬敬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