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许新光与牛京鸣、曹单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光,牛京鸣,曹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许新光,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牛京鸣,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曹单华,女,,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新光与被告牛京鸣、曹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新光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京鸣、曹单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敬敬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