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百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勇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百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百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勇明,男,生于1969年2月1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1869号成都市百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勇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了全部执行款项,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