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娄秋芬与任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101号原告娄秋芬,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任传志,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娄秋芬诉被告任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娄秋芬于2016年6月18日以卫东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传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秋芬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传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秋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娄秋芬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玲玲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培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