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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6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于康与淄博双旭建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康,张乃强,刘延云,张刚,淄博双旭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620-1号申请执行人:于康,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乃强,男,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刘延云,女,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张刚,男,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双旭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康与被执行人张乃强、刘延云、张刚、淄博双旭建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乃强、刘延云、张刚、淄博双旭建陶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68873.0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于海军执行员  孟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