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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569号原告刘某被告安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嘉楠、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安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和被告是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现金及财物共计460000元。原、被告举办婚礼时,原告亲属给原、被告结婚礼金265000元。婚后至今,被告离家出走,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虽然原告努力争取,但被告一意孤行,拒绝回家,拒绝与原告联系沟通,致使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3、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被告安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婚后被告无工作没有收入,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现金、存款26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因原、被告在沈阳办婚礼,原告因此进行转帐,转帐的钱款用于原、被告在沈阳办理的婚礼,被告无需返还,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原告主张感情破裂来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照片、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经审查与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生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夫妻缺乏沟通,致使双方夫妻感情恶化。现原告主张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准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收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主张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由于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共同财产确实存在,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返还彩礼,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且被告称婚后一直在其家居住,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安某离婚;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