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7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褚纪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褚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褚纪武,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褚纪武给付欠款人民币6544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褚纪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