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9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郭圣富诉杜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228号原告:郭某被告:杜某.原告郭某诉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已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本案公告送达需原告预交公告费600元,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建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