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执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冯天保申请执行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天保,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00003号申请执行人冯天保,男,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邢其坤。关于冯天保申请执行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新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