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东瑞平与河北鑫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瑞平,河北鑫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489号原告东瑞平。被告河北鑫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瑞平与被告河北鑫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东瑞平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有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成振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人民陪审员 :宋学敏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志超 微信公众号“”